您现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篮球技术竞赛组织编排

篮球竞赛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_仲裁委员会

2007-10-09 00:13:13 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







  篮球竞赛,无论是运动会比赛还是单项锦标赛,邀请赛还是友谊赛,都涉及队伍报名、竞赛编排、场地器材、裁判工作、宣传报道、后勤保障等多项工作。这种包括人、财、物的社会活动,本身就是一 ...
  篮球竞赛,无论是运动会比赛还是单项锦标赛,邀请赛还是友谊赛,都涉及队伍报名、竞赛编排、场地器材、裁判工作、宣传报道、后勤保障等多项工作。这种包括人、财、物的社会活动,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动态系统。因此,要把整个篮球竞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考虑,使这个系统具有最佳的结构,人员设置合理,职务划分明确,并保证各部门有密切、协调、同步的运作。
 

  在举办国家规定的正式比赛或由国家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中,应成立仲裁委员会。

  按照我国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的规定,仲裁委员会是篮球竞赛的仲裁机构,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。其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、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,保证竞赛规则、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。

 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、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、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。

 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、寻衅闹事、打架斗殴等行为,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。

  按规定,仲裁委员会应由组委会成员、竞赛部门负责人、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篮球协会成员及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,一般为5-7人。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。

  篮球竞赛的抗议程序,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。如果提出质疑的队或俱乐部所属的国家联合会,或对方队或俱乐部所属的国家联合会不同意技术委员会(或裁判组)的决定,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。此申诉应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以内正式提出。

 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、裁判组的书面报告,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,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。

 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,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。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判,并立即生效。所作的决定应报组委会备案。

[错误报告] [推荐] [收藏] [打印] [关闭] [返回顶部]

精彩推荐

图片文章

热点文章